(2017)鲁1103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光超、孙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超,孙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光超,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孙传有,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光超与被执行人孙传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传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支付赔款60500元和迟延履行金,并交纳执行费808元。但被执行人孙传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报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传有在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处有理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传有在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22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