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蒋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蒋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719号原告:张丽萍,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蒋志华,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萍诉被告蒋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0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