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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秦某1等与夏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秦某1,秦某2,秦振新,黄凤华,夏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申请执行人秦某1,女,2008年11月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申请执行人秦某2,男,2013年5月26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申请执行人秦某1、秦某2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系秦某1、秦某2之母亲。申请执行人秦振新,男,1951年6月7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凤华,女,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夏志国,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秦某1、秦某2、秦振新、黄凤华与被执行人夏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志国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夏志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