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回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刑事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小百货店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从中获利人民币200余元。2017年5月5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本区竹镇镇侍郎路10号,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公平小百货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美国伟哥”、“强力性元素”、“神医喜来乐”、“神の蟻王”等保健品共300余颗。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查获的美国伟哥”、“强力性元素”、“神医喜来乐”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神の蟻王”含有他达拉非成分。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二、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三、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