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527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徐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2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66898550U),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卫,男,1978年1月1日生,住海门市。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徐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