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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702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郭建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