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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卓军涛与刘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军涛,刘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2执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卓军涛,男,汉族,1971年生。被执行人:刘戈,男,汉族,1964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戈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卓军涛支付执行案款188363元,负担执行费2725元,合计19108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卓军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戈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十一团支行62×××71的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5863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予以扣划。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卓军涛以与被执行人刘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垦民初字第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