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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光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陵县瑞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陵县瑞金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宋金胜,赵洪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陵县瑞金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宋金胜、赵洪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陵县瑞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