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水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水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水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文盲,住汉川市。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水明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5月5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邱水明携带剪刀、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到普宁市XX一楼楼梯处,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伟玲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因电动车的电线接不好而无法启动。邱水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守候在该处的被害人叶某抱住,李某等人闻讯赶来帮忙抓住邱水明,邱水明抗拒抓捕当场持携带的液压钳打中叶某的头部并致其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所伤已构成轻微伤。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和赃物的相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水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邱水明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水明辩解其被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水明携带剪刀、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到普宁市XX一楼楼梯处,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伟玲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因接不好电动车的电线而无法启动。邱水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守候在该处的被害人叶某抱住,李某等人闻讯赶来帮忙抓住邱水明,邱水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液压钳打伤叶某的头部并致其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所伤已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邱水明确认的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和赃车的相片。2.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明:邱水明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现场与被害人相互扭打的情况。3.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5日提取到液压钳、剪刀、套筒螺丝刀各1把。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财产白色伟玲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叶某头顶部见一处2.5厘米的裂伤口,符合钝性物体作用致头皮挫裂伤,其所伤已构成轻微伤。6.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4日下午,她将1辆白色伟玲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普宁市XX。次日7时许,她发现电动车的座椅锁被损坏。当天晚上,她听说派出所抓到小偷,便到派出所报案。7.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4日14时许,他的妻子的电动车失窃后,他便守候在普宁市XX,看能否抓到盗窃电动车的人。次日3时许,他发现一名男子到该处盗窃1辆白色电动车,便上前抱住该名男子,然后与闻讯赶来的李某一起抓住该名男子。当他们经过铁门旁边时,该名男子挣扎着从身上拿出1把液压钳,并用液压钳打中其头部。后来他与李某等人合力将该名男子制服。叶某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指认出邱水明就是盗窃电动车并打伤他的男子。8.证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5日3时许,他在普宁市XX家里睡觉时。叶某打电话给他说偷车的贼来了。他到楼下后,看见叶某抓住一名男子,他便上前帮忙,但该名男子拼命挣扎着往大路方向走去,经过铁门旁边时,该名男子持1把钳子往叶某面部挥去,他听到叶某叫了一声,随后他与叶某等人合力将该名男子制服。在抓捕的过程中,他发现叶某头部流了很多血。李某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指认出邱水明就是盗窃电动车并打伤叶某的男子。9.被告人邱水明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许,他携带剪刀、螺丝刀及液压钳到普宁市XX旧楼房下盗窃1辆白色电动车,因为接不好电线启动不了电动车,当他准备离开时,有两名男子跑出来抓他,他极力反抗并与对方拉扯,他被人从后面抱住,其藏在身上的液压钳也被人拿出来。他被群众殴打,现场有一名男子受伤,他不清楚该名男子是如何受伤的。10.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邱水明于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11.户籍书证,证明:被告人邱水明的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邱水明辩解其被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的问题。经查,认定邱水明为抗拒抓捕持液压钳打伤被害人的事实,在案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邱水明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水明在实施盗窃被发觉后,持械抗拒抓捕并打伤他人,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邱水明所犯罪名成立。邱水明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邱水明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水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枫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跃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