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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劼诉杨继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劼,杨继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49号原告:黄劼,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东,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原告黄劼诉被告杨继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劼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