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九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宋增造、冯开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造,冯开锋,冯建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九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宋增造,男,汉族,住九江县,身份证号:3604265********。被执行人冯开锋,男,汉族,住九江县岷山乡通田村*组。被执行人冯建希,男,汉族,住九江县岷山乡通田村*组。本院于200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宋增造申请冯开锋、冯建希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九民一初字第14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开锋、冯建希应支付申请人宋增造案款27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7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县岷山乡通田村一组;九江县岷山乡通田村十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九执字第000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卿(江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