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杜金泉,赵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城胜利二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高兵。被执行人:山东金泉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杜金泉。被执行人: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广青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贾前卫。被执行人:杜金泉,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赵美芬,女,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0669312.26元。本院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2017年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不动产均已被它案查封,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