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930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舒羽(一般代理),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后,被告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鲁0112民初79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辖终3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舒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22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因被告业务需要使用女方名下平安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及招商银行信用卡,截止至协议日为止共计欠款115101.58元,其中10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每月向原告最低支付4000元,2017年4月份前偿还完全部10万元。被告在偿还了四期之后,自2016年9月之后再也没有偿还,其没有履行分期偿还欠款义务,应当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孙某某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2日,双方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其它事宜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男方业务需要使用女方名下平安信用卡(卡号x)、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xx)、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分别欠款¥11836.89元、¥43277.69元、¥59987元(截止至2016年4月19日共计壹拾壹万伍仟壹佰零壹元伍角捌分,其中壹拾万元整由男方进行偿还,每月20日前男方将款项汇至女方齐鲁银行卡(账号:xxxx),每月最低偿还4000元。男方在2017年4月前偿还完全部壹拾万元整。其余壹万伍仟壹佰零壹元伍角捌分由女方负责偿还。原告陈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的10万元款项,自离婚后共偿还四期共计16000元,剩余84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并同意向原告偿还10万元,该约定系对双方婚内债务承担方式的约定,构成原、被告协议离婚的要件之一,被告应当在离婚后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偿还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16000元,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剩余8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8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