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415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系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调解结案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