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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415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晋0881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系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调解结案的;…”之规定,本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