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113民初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与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11031号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1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路明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载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查,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新政××开发区××号,属于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技术服务合同》中虽载明了管辖条款,但原、被告均未在该管辖条款中选择管辖法院,且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并未涉及知识产权,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朝茜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杨2018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