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效华与被执行人张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效华,张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吕效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殿杰,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效华与被执行人张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牛思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