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孔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特5号申请人:孔建,男,汉族,1994年7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孔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孔建称,其系被宣告失踪人匡倦妹与孔垂元婚生之子。匡倦妹与孔垂元于1993年7月5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匡倦妹因孔垂元体弱多病不能养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当时年岁尚小。2016年1月7日家中发生火灾,房屋烧塌,由于孔垂元身体原因未能逃出,致其死亡。匡倦妹和孔垂元留有部分遗产尚需继承,但匡倦妹已经下落不明满二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匡倦妹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匡倦妹,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原住天津市武清区,系申请人孔建的母亲。1997年匡倦妹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孔建申请宣告匡倦妹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匡倦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匡倦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匡倦妹系母子关系,相互间属于利害关系人。匡倦妹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经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匡倦妹之子申请匡倦妹失踪并指定其为匡倦妹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匡倦妹失踪;二、指定孔建为匡倦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亚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骏鹏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