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赵朋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赵朋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5号原告李金花,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委托代理人阮班超,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原告李金花之子。被告赵朋锋,男,汉族,1956年7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刘艳妮,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被告赵朋锋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花诉被告赵朋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赵朋锋已当庭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故原告李金花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后596.5元由原告李金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赵俊宏人民陪审员 梁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贺 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胡盼阳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