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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赣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初91号原告刘伟民,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文明,市长。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廖永平,该委委会主任。原告刘伟民诉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民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提交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申请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四楼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黄斌、温珍模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发出(2011)章执字第48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且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害。2017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向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协调、监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提出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确认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等。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不予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2017年5月18日,原告又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赣州市人民政府: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拒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监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提出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立即予以受理;3、责令被申请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黄斌、温珍模依法依规进行处分。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既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决定不予受理,又未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损失。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存在就同一事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重复复议的行为。原告刘伟民于2017年4月26日到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转让交易备案手续,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以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执字第486号执行裁定将该房屋变更为刘伟民和刘强强共有,刘伟民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刘伟民不服,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向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协调、监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提出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确认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等。2017年5月18日,原告刘伟民再次分别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刘伟民2017年5月18日提出的复议申请,系同一行为、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申请的行政复议,原告仅仅变更了部分请求事项和增加了被申请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赣州市人民政府正在合并审理,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伟民于2017年4月26日向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转让交易备案手续,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以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执字第486号执行裁定已将该房屋变更为刘伟民和刘强强共有,刘伟民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刘伟民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1日,原告就同一事项又向第三人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协调、监督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提出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确认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原告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等。2017年5月18日,原告刘伟民再次分别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对该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与2017年5月4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正在合并审理当中。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刘伟民2017年5月18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是否已经受理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做出书面的受理通知,也没有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辩称其已经受理,并与其2017年5月4日受理的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正在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民2017年5月18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虽未作出受理通知,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被告受理,且被告也认可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因此,原告刘伟民主张被告对其2017年5月18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具有事实依据,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伟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刘伟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周洋发审判员  刘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泽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