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728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麻城市,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1层。原告刘某诉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某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严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