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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88号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系XXX员工,身份证号:XXX。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系XXX干部,身份证号:XXX。原告赵XX诉被告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因被告贺XX于2016年8月23日涉嫌犯罪在逃,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白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