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佳焰、熊作良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佳焰,熊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熊佳焰,男,193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熊作良,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熊佳焰与被执行人熊作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熊佳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熊作良承担应支付的赡养费88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熊作良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熊佳焰支付赡养费8800元。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熊作良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作良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昌元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