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汉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梁曜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陈汉斌,男,1969年11月27日是,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顺监北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监北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北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道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