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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虹晓、朱永强、张波与穆彦忠、马晓玲、穆彦明、王娟、张玉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虹晓,朱永强,张波,穆彦忠,马晓玲,穆彦明,王娟,张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00号之一申请人:李虹晓,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朱永强,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张波,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穆彦忠,男,回族,1977年1月1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马晓玲,女,回族,1974年8月1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穆彦明,男,回族,1983年2月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王娟,女,回族,1984年8月24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张玉清,回族,1952年10月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新0104财保200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穆彦忠、马晓玲、穆彦明、王娟、张玉清价值156109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李虹晓、朱永强、张波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穆彦忠、马晓玲、穆彦明、王娟、张玉清价值1561095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虹晓、朱永强、张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穆彦忠、马晓玲、穆彦明、王娟、张玉清价值1561095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