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国贵、郑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贵,郑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贵,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郑松林,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执行张国贵与郑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松林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松林的存款25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