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XX洲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908号罪犯XX洲,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下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XX洲与同案被告人继续退赔人民币31836.87元,发还被害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鼓刑执字第26号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XX洲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XX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XX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罪犯XX洲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2016年7月、2017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罪犯奖惩一览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又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