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朱海明与张红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明,张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海明,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张红喜,男,汉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朱海明申请执行张红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红喜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3日为止,按月利率0.382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4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恩克 巴 特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