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刘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刘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6008号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劳动西巷2号仁恒公寓物管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EQRD4R。法定代表人:南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刘怡君,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帆,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刘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被告刘帆已履行给付物业费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申请对被告刘帆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