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60号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奕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晓琴,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