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关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关恒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515号原告:王文强,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颖,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连英,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恒永,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关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