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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关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关恒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515号原告:王文强,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颖,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连英,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恒永,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关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湘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