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晶与于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于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33号原告:郭晶,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于世清,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与被告于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