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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晶与于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于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33号原告:郭晶,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于世清,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与被告于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