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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红绿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信燊,陈彩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薛信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负责人:顾兵,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薛信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红绿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薛信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信燊,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妹,女,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启东支行)、启东市众恒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众恒源公司)、深圳红绿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红绿蓝公司)、薛信燊、陈彩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8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众明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我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行启东支行、启东众恒源公司、深圳红绿蓝公司、薛信燊、陈彩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众明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一审中,中行启东支行对借款人启东众恒源公司、担保人深圳众明公司等五被告提起诉讼,各被告住所地分散在江苏省启东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及南山区等多个法院辖区,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中行启东支行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且已被立案受理,深圳众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丽云书 记 员 倪佩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