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刁孝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80号罪犯刁孝华,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6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孝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69元。被告人刁孝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刁孝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孝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刁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孝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