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曹加华与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华,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98号原告曹加华,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蒋立柱,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局长。原告曹加华不服被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同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将罚款款退还并承担利息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月英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人民陪审员 江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春艳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