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更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荣慧萍滥用职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更878号罪犯荣慧萍,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2013)栗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荣慧萍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检察机关抗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萍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荣慧萍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指派警官司梦璇、谢某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新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广众、武海龙、宁美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荣慧萍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荣慧萍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3次。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荣慧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慧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伟审判员 李晓政审判员 涂青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阳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