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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潘自强、吴春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自强,吴春花,黄炜,苏玉和,郑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19号申请人执行人:潘自强,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春花,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炜,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苏玉和,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郑金福,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春花、黄炜、苏玉和、郑金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春花、黄炜、苏玉和、郑金福的银行帐户限额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