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占光申请执行杨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光,杨军,王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56号申请人王占光,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永来,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王占光申请执行杨军、王永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永来贰佰只大山羊,尚有488400元未履行,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