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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谢曙明与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曙明,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曙明,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乌苏市北京东路北侧(华泰化工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宋雪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谢曙明因与被上诉人乌苏市广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3民初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曙明上诉称:将本案移送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其住所地是第七师奎管处龙溪里,不属于奎屯市辖区;二、合同履行地在第七师125团,并不在奎屯市辖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谢曙明住所地为奎屯市龙溪里,广信建材选择向谢曙明住所地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谢曙明以其住所地不在奎屯市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奎屯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谢曙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赖 琪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