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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素军与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军,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军。被执行人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做出的(2016)并仲裁字第2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素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109.58元及利息、仲裁费10921元。执行费298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