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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58丁小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小明,男,1989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朱祥勇,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丁小明及其辩护人朱祥勇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明及其辩护人朱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间,被告人丁小明在其租住的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东南路97-99号后面一楼房间,先后3次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小明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丁小明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丁小明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丁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丁某证言笔录、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小明具有坦白情节、属初犯、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小明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小明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小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叶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