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1240号原告:唐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