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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C}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青0122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1,曾用名马某某,男,1998年出生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德县。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湟中县看守所。 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梁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1翻墙进入湟中县鲁沙尔镇寺坡巷马某2家中,盗得其家中客厅电视柜抽屉内放置的心形饰品一块。经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心形饰品的价值为5元 2、2017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1翻墙进入湟中县鲁沙尔镇白土丫豁巷马某3家中,盗得其家中客厅衣柜抽屉内放置的两串红色手链。经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串红色手链的价值为68元。 3、2017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1翻墙进入湟中县鲁沙尔镇白土丫豁巷苏某某家中,将其家中客厅一幅画的后面盗得现金250元后被失主发现报警,被告人马某1被当场抓获,赃款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1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苏某某、马某3、马某2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与辩解,扣押、返还清单,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翻墙入室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1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盗赃物、赃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阿萍仁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段成强 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