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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查晓静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晓静,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152号原告查晓静,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白沙园区高庄路西侧中央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浩。被告李杨,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查晓静诉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晓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