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查晓静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晓静,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152号原告查晓静,女,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白沙园区高庄路西侧中央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石浩。被告李杨,女,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查晓静诉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晓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