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特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舒适申请朱礼斌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适,朱礼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85号申请人舒适,男,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礼斌,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舒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舒适称:2017年6月9日,舒适与朱礼斌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朱礼斌向舒适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2017年6月9日,舒适与朱礼斌签订汽车抵押合同1份,约定朱礼斌以其所有的浙A×××××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借款本金等。当日,朱礼斌向舒适出具收到借款5万元的收条1份。2017年6月9日,朱礼斌将其浙A×××××号五菱牌汽车1辆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舒适。后该车辆一直停放于杭州市萧山区。借款期限届满,经舒适多次催告,朱礼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朱礼斌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舒适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朱礼斌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本院在受理本案舒适向朱礼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外,同时又受理卢李旭向钟幼琴等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查,钟幼琴等人明确表示并未向卢李旭借款,所谓的借款协议、收条均系虚构。该系列案件借款、办理抵押登记基本在同一时间,所抵押车辆均系老旧车辆,均涉嫌虚假诉讼,应当将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适关于准予拍卖、变卖朱礼斌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舒适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雨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