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村民委员会、沙君伟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村民委员会,沙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法定代表人莫成季,村主任。被执行人沙君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沙君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