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荣奇与高涛、孙承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奇,高涛,孙承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10号原告:高荣奇,男,1953年11月23日,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委托代理人:孙自垒,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被告:孙承晓,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高荣奇诉被告高涛、被告孙承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高荣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荣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奇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由原告高荣奇负担。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春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