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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荣奇与高涛、孙承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奇,高涛,孙承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10号原告:高荣奇,男,1953年11月23日,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委托代理人:孙自垒,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滨区。被告:孙承晓,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高荣奇诉被告高涛、被告孙承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高荣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荣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奇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由原告高荣奇负担。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春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