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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43号申请人娄某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某某,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娄某某与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