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梁宇与靳文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靳文玲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176号原告:梁宇,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文玲(JINWENLING),女,1969年7月9日出生,美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梁宇与被告靳文玲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梁宇请求判令靳文玲赔偿损失15447824.20元、利息、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靳文玲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系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号码XX)并长期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属涉外民商事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宇认为,靳文玲以中国公民身份与梁宇签订合同,仅根据靳文玲提交的美国护照复印件并不能认定靳文玲的美国公民身份,同时靳文玲中国公民身份证有效期系2012年至2032年,其美国护照复印件载明的颁发时间为2010年,即使靳文玲的美国护照复印件系真实的,也不能排除靳文玲放弃美国国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若需移送,也应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梁宇提交证据显示,靳文玲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梁宇于2016年6月5日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一份、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两份、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两份、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一份、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一份,约定梁宇持有的9500万元人民币资产委托靳文玲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其中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重庆市江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6日,靳文玲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梁宇签订《终止及清算协议》,约定双方自2016年6月起签订的七份《投资顾问协议》终止,双方不再履行,其中第6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该协议签订地重庆市南岸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等内容。因涉及靳文玲身份认定,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询并调取靳文玲出入境记录。根据靳文玲美国护照复印件号码XX查询结果表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靳文玲共有10次出入境记录,国籍载明为美国,持有证件类别为普通护照(证件号码XX,出生日期1969年7月9日)。根据靳文玲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号码未查询到相关身份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本院认为,靳文玲持有美国护照应认定为美国公民,本案应属涉外民商事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由合同签订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靳文玲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