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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吉琼汤长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钟吉琼,汤长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121号申请人: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青鸟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500105203543961R。法定代表人:董航,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钟吉琼,女,汉族,195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汤长生,男,汉族,1948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钟吉琼、汤长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