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大铎与秦泗霞、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铎,秦泗霞,张庆华,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4247号原告:李大铎,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秦泗霞,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张庆华,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龙口市。被告: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33号老凤祥珠宝城。法定代表人:秦泗霞,董事长。原告李大铎与被告秦泗霞、张庆华、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爵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泗霞、张庆华、金爵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快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秦泗霞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金爵王公司提供担保,被告秦泗霞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为月息1.5%,每三个月结息,同时约定若借款不满一年年利率为12%。2017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秦泗霞、张庆华、金爵王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NO:2016-166借据一份,证明被告秦泗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金爵王公司提供担保;银行活期账户明细(个人2015年)一份,证明200000元款项已于2015年3月26日实际交付给被告秦泗霞,因被告借款一年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6日形成新的借据。被告秦泗霞、张庆华、金爵王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被告秦泗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被告秦泗霞转账200000元,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形成新的借据,被告金爵王公司为被告秦泗霞提供担保。当事人在借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承担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月息1.5%,定期一年;如要不满一年提款,按活期年利12%。当事人在借据中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秦泗霞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下方的借款人处签名,被告金爵王公司在借据下方担保单位处盖章。上述借据形成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息。被告秦泗霞与被告张庆华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快递费,除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没有证据。本院认为,2016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秦泗霞、金爵王公司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均有效。被告秦泗霞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秦泗霞偿还借款并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秦泗霞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张庆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被告秦泗霞与被告张庆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庆华应与被告秦泗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庆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对被告金爵王公司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金爵王公司应当承担对被告秦泗霞、张庆华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泗霞、张庆华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泗霞、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李大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6年3月2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日照市金爵王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泗霞、张庆华应偿还给原告李大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泗霞、张庆华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大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扬 微信公众号“”